使用服務條款
最後更新日期:2026 年 9 月
歡迎使用 AI GO 企業資源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或「本服務」)。本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為適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或「本公司」)與同意本條款之企業用戶(以下簡稱「乙方」或「用戶」)間,就系統使用及授權所訂定之具法律約束力之協議。
當乙方於線上註冊、登入、點擊同意或實際開始使用本系統時,即視為乙方已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規範。
第二條、計費與付款
2.1 訂閱方案與費用
本系統目前提供以下標準訂閱方案,各方案之費用及所含基本權益如下:
| 計費方式 | 費用(新台幣) | 說明 |
|---|---|---|
| 月繳方案 | NT$ 9,900 / 月 | 按月計費,隨時可取消 |
| 年繳方案 | NT$ 99,000 / 年(約等於 NT$ 8,250/月) | 一次支付全年費用,享優惠費率 |
各方案每月包含之基本使用額度如下:
- (1) AI Credit:30,000 / 每月 — 結合 Codex 等前沿模型的 AI Coding Agent / Cowork Agent(客戶自訂應用整合自己 API Key 則不消耗此用量)。
- (2) 讀寫流量:200,000 筆 / 每月 — 所有企業與企業開發應用資料讀寫授權與運算流量,每筆皆可被稽核。
- (3) 企業空間:50 GB / 每月 — 企業資料儲存空間。
2.2 超額計費
若乙方於任一計費週期內之使用量超出前條所載之基本額度,超額部分將依下列費率另行計收:
| 項目 | 超額費率(新台幣) |
|---|---|
| AI Credit | 加購價 NT$ 10 / 每 100 Credit |
| 讀寫流量 | 加購價 NT$ 10 / 每 1,000 筆讀寫 |
| 企業空間 | 依官方公告費率另行計收 |
2.3 付款條件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各項費用應依甲方系統產生之帳單或發票按月或按年支付。乙方應於收到帳單或發票後三十日內全額付清。
2.4 遲延付款之處理
若乙方逾期未繳納費用,甲方得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加收遲延利息。
經甲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定相當期限催告,屆期仍未繳納者,甲方得逕行暫停乙方對本系統之存取權限,直至所有欠款結清為止。
2.5 費用調整
甲方保留調整各項訂閱方案費用之權利。若有任何價格調漲,甲方將於新費率生效前至少六十日,於本系統內公告或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為保障乙方權益,價格調整之實際生效時點將依乙方訂購之方案而定:
- (1) 按月計費方案:新費率將於前述六十日通知期滿後之次一計費週期生效。
- (2) 年繳方案:若乙方已預付年約且仍在合約期間內,當期合約之費用將不受任何價格調整影響。新費率將於該年約屆滿,並進行次一年度續約時方始生效。
若乙方不同意調整後之費率,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前終止本服務;若乙方於新費率生效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已充分知悉並同意修改後之費用。
2.6 十四日無條件退款保障
乙方於首次訂閱本服務後十四個日曆日內(以系統紀錄之訂閱生效日為計算基準),如因任何原因認為本服務不符合需求,得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email protected])申請全額退款。甲方將於收到退款申請後六十日內,將乙方已繳納之訂閱費用全額退還至乙方指定之原付款方式或銀行帳戶,不收取任何手續費。
退款完成後,乙方之帳號將立即轉為停用狀態,系統內之資料保留三十日供乙方匯出,逾期甲方得逕行刪除。
本條所定之十四日無條件退款保障,僅適用於乙方首次訂閱本服務,不適用於續約或升級方案之情形。超額使用費用(如第 2.2 條所述)若已實際產生,不在退款範圍內。
第三條、用戶責任與內容規範 (AUP)
3.1 合法性保證
乙方透過本系統上架、處理、傳輸之任何商品、圖文、影音及資料(以下簡稱「客戶資料」),均應確保其合法性,並確實遵守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
3.2 禁止行為 (Anti-Spam & Abuse)
乙方不得利用本系統從事下列違規行為:
- (1) 發送未經收件者事前同意之垃圾郵件 (Spam)、釣魚信件或從事任何形式之網路詐騙。
- (2) 儲存或散佈含有電腦病毒、木馬程式、蠕蟲等惡意軟體之檔案。
- (3) 處理、上傳或傳輸涉及誹謗、色情、暴力、仇恨歧視或侵害第三人隱私權及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3.3 防禦與賠償責任
若因乙方違反前開義務、客戶資料內容不法,或因乙方所銷售之商品瑕疵,致甲方遭第三人主張權利或受行政機關裁罰時,乙方應負責出面解決,並應負擔甲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害、損失及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合理之律師費、訴訟費及商譽損失)。
第四條、智慧財產權與資料所有權
4.1 系統智財權(歸屬甲方)
本系統之所有權、底層核心架構、原始碼、UI/UX 設計、機器學習演算法及相關衍生之智慧財產權,均專屬於甲方或其授權人。本條款並未明示或默示移轉任何系統智慧財產權予乙方。
4.2 客戶資料所有權(歸屬乙方)
乙方輸入本系統之客戶資料及相關業務衍生數據,其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均歸乙方所有。乙方授權甲方僅得於提供、維護及改善本服務之必要範圍內,處理及使用該等資料。
4.3 共同行銷授權
乙方同意甲方得於本服務存續期間及終止後,基於宣傳及共同行銷之目的,無償且非專屬使用乙方之名稱、商標(LOGO)及雙方合作之公開成果,作為甲方之客戶案例。若乙方基於內部規範有保密需求,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撤回此項授權。
4.4 應用程式原始碼之權利與授權
乙方於本系統上安裝或開發之自訂應用程式(Custom App)及代管應用程式(Hosted App)中,由乙方自行撰寫或修改增加之程式碼,其權利歸乙方所有。
前述應用程式中由甲方提供之部分,包含模組商城範本、開發套件(SDK)檔案及系統元件(以下合稱「甲方提供程式碼」),其智慧財產權依第 4.1 款仍歸屬甲方。甲方自乙方安裝或建立該應用程式時起,就甲方提供程式碼授予乙方永久、無償、非專屬、不可轉讓之非商業使用授權,乙方得:
- (1) 任意修改、開發及使用甲方提供程式碼,並與乙方自行撰寫之程式碼結合。
- (2) 於訂閱期間內及本合約終止後,將其連同應用程式取回,於乙方自行選擇之任何環境中繼續使用。
前項所稱「非商業使用」,指乙方不得將甲方提供程式碼,或含有甲方提供程式碼之應用程式,販售、出租、授權或再授權予第三人。乙方將應用程式用於自身營運,包含提供予乙方之客戶、供應商使用者,不視為商業使用。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合作夥伴,不受前段限制。
本款之授權不因本合約終止而失效。但乙方違反前項限制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款之授權。
第五條、第三方服務與資料隱私
5.1 第三方整合免責聲明
本系統可能串接第三方服務(如通訊軟體 API、金流服務、第三方 AI 語言模型等)。若因該第三方服務之政策變更、收費標準調整或系統異常中斷,致本系統部分功能無法正常運作,甲方將盡商業上合理之努力協助排除,但甲方概不負擔違約及損害賠償責任。
5.2 保密義務與存續期間
雙方因本服務知悉他方標示為機密之營業秘密、技術資料、報價與業務資訊等,除依法令規定或受主管機關要求外,應負嚴格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本保密義務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三年內,仍繼續有效。
5.3 個資保護合規性
雙方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皆應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乙方應確保其將資料傳輸至本系統前,已依法取得資料當事人之明確同意或具備其他合法事由。
第六條、免責聲明與責任限制
6.1 「現況」提供
本服務係以「現況 (As-Is)」及「現有 (As-Available)」基礎提供。除第十條(服務水準協議)另有約定外,甲方不保證系統絕對無中斷、無錯誤或完全符合乙方特定之商業需求。
6.2 系統維護與備份
甲方將盡商業上合理之努力維持系統之穩定營運,並依第十二條之約定執行資料備份。甲方因例行性系統維護(將提前通知)或緊急安全性修補所導致之暫時性服務中斷,不構成違約。
備份之保留期間、還原方式及其限制,以及乙方自行留存資料之管道,均依第十二條辦理。
6.3 不可抗力與資安事件之責任分配
因天災、戰爭、罷工、網路基礎設施故障、電信或雲端服務供應商異常等非甲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系統無法使用或資料遺失者,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第三人不法入侵、勒索軟體或其他資安攻擊所致之損害,依其成因分別適用下列規定:
- (1) 因乙方之帳號憑證遭盜用或外流,或因乙方端設備、人員或其自行開發之應用程式所致者,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2) 因甲方所維運之系統遭入侵所致者,甲方依第 6.4 款所定責任上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論成因為何,甲方依第十一條所負之通報義務,均不因本款之免責約定而免除。
6.4 責任上限
除法律另有強制禁止免責之規定外,甲方因本服務對乙方所負之損害賠償總額,應以造成損害之事件發生前十二個月內,乙方實際支付予甲方之該項服務費用總額為責任之上限。
第七條、條款修改、終止與資料保留
7.1 條款修改
除本條款另有針對費用調整之特別約定(第二條第 2.5 款)外,甲方得修改本條款內容。修改後之條款將於生效日前至少三十日,公告於系統或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乙方於通知後三十日內未以書面提出異議並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該修改;若乙方提出異議,雙方應進行善意協商,協商未果時,乙方得於修改生效日前依法終止本服務。
7.2 服務終止
若乙方違反本條款、相關法令或公序良俗,經甲方通知限期五日內改善而未改善者,甲方有權立即暫停或終止乙方帳號,並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7.3 閒置帳號處理
若乙方使用免費方案或逾期未繳費,且連續超過一百八十日未登入系統,甲方有權於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後,逕行終止該帳號並刪除相關資料。
7.4 合約終止後之資料處理
本合約終止或屆滿時,乙方應於終止日或到期日前,利用系統功能自行匯出客戶資料,或依第十二條第 12.8 款申請人工匯出。合約終止屆滿三十日後,甲方即無義務繼續保留乙方資料,並有權將系統內之乙方資料予以永久刪除,且不負任何資料滅失之責任。
第八條、一般條款 (General Provisions)
8.1 純 SaaS 模式聲明與客製化排除
除雙方另行簽署客製化開發或專案導入契約(如 FDE 前線部署工程師服務契約)外,本系統係提供標準化之軟體服務(SaaS)。本合約授權範圍不包含任何專屬工程師、客製化程式開發、專人系統操作或駐場部署等技術服務。除系統本身提供之自動化功能及常規客服外,甲方無義務提供額外之人力技術支援。
8.2 退場與移轉協助
本合約終止時,乙方應自行匯出資料;第十二條第 12.8 款所定之人工匯出,不受本款限制。若乙方額外要求甲方以專案形式協助進行主機轉移、專案資料庫倒出或系統轉換諮詢,該等技術服務皆不在標準授權範圍內。甲方無提供前述工程協助之義務;若甲方評估後同意協助,得依實際發生之工程人力成本另行提供報價。
8.3 轉讓限制
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將本條款下之權利或義務轉讓或移轉予第三人。惟甲方因企業併購、重組或業務轉讓時,不在此限。
8.4 完整合約與可分割性
本條款(包含官網公告之計費方案與附加隱私權政策)構成雙方關於本服務之完整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之任何口頭承諾或書面協議。若本條款之任一規定被管轄法院宣告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其餘條款仍繼續完全有效,雙方應以最符合原意之合法條款取代該無效部分。
8.5 權利之未拋棄
任一方延遲或未能行使本條款下之任何權利或救濟,均不應視為對該權利或救濟之放棄。單次或部分行使權利,亦不排除未來再次行使之權限。
8.6 稽核與合規配合
若乙方因內部稽核或主管機關查核需求,要求甲方提供關於本服務之資安說明或配合查核,甲方將於合理且不涉及其他客戶機密之範圍內提供書面協助。若該需求衍生額外之客製化報告或實地稽核成本,雙方應另行議定費用。
第九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之解釋、效力及履行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雙方若因本服務產生爭議,應先秉持誠信原則善意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服務水準協議 (SLA)
10.1 服務可用性承諾
甲方承諾本系統之月可用率 (Monthly Uptime Percentage) 不低於 99.9%。月可用率之計算方式如下:
月可用率 = (該月總分鐘數 − 非預期停機分鐘數) ÷ 該月總分鐘數 × 100%
10.2 排除事項
下列情形之停機時間不計入前條「非預期停機分鐘數」之計算:
- (1) 甲方預先通知之例行性維護(甲方將於至少 24 小時前以系統公告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 (2) 因不可抗力因素(依第六條第 6.3 款定義)導致之停機。
- (3) 因第三方服務(如雲端供應商、CDN、域名解析服務等)之故障導致本系統無法使用者。
- (4) 因乙方自身行為(如違反使用規範導致帳號暫停、乙方端網路故障等)造成之無法使用。
- (5) 測試版 (Beta) 功能之服務中斷。
- (6) 因乙方自身操作所致之資料損失(如誤刪、誤匯入,或乙方自行開發之應用程式寫入錯誤資料)。此類情形之資料處理依第十二條辦理,不適用本條所定之可用性救濟。
10.3 服務信用額度 (Service Credit)
若甲方於任一日曆月份未達前條之可用性承諾,乙方得於未達標月份結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甲方申請服務信用額度。服務信用額度之計算標準如下:
| 月可用率 | 服務信用額度 |
|---|---|
| 99.0% ~ 99.9%(不含) | 該月訂閱費用之 10% |
| 95.0% ~ 99.0%(不含) | 該月訂閱費用之 25% |
| 低於 95.0% | 該月訂閱費用之 50% |
服務信用額度將以抵扣下一期帳單之方式提供,不折換現金。任一日曆月份之服務信用額度上限為乙方該月訂閱費用之 50%。
10.4 唯一救濟
前條所定之服務信用額度,為乙方就甲方未達可用性承諾之唯一且排他性救濟途徑。
10.5 即時服務狀態
乙方可隨時造訪 系統即時狀態頁面 (/status) 查看本系統各項服務之即時運作狀態、歷史可用率及事件紀錄。該頁面之資訊僅供參考,不影響本條所定之可用性計算標準。
10.6 事件通知與回應時間
甲方承諾於偵測到影響本系統可用性之重大事件後,依下列時間框架進行回應:
- (1) P1(服務完全中斷):15 分鐘內發布狀態更新,1 小時內提供初步處置。
- (2) P2(核心功能降級):30 分鐘內發布狀態更新,4 小時內提供初步處置。
- (3) P3(非核心功能異常):2 小時內發布狀態更新,1 個工作日內提供處置方案。
所有事件之狀態更新均即時發布於系統即時狀態頁面。
10.7 本條承諾範圍之界定
本條所定之各項承諾與救濟,其範圍僅及於服務可用性,不包含資料還原時間(RTO)或可容忍資料遺失時間(RPO)之承諾。資料之備份與還原,依第十二條辦理。
甲方將於資料還原程序完成演練並具備可稽核之量測基礎後,於本條增訂資料還原目標及其未達標時之救濟。
第十一條、資安事件通報與應變
11.1 通報義務與時限
甲方於確認發生足以影響乙方資料之資安事件後,應於七十二小時內,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所指定之聯絡人,並視事件影響範圍於系統內公告。
11.2 通報應載明之事項
前款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其中部分事項於通知時尚未查明者,甲方應於查明後儘速補充通知:
- (1) 已知之事件性質及發生時點。
- (2) 可能受影響之資料類型與範圍。
- (3) 甲方已採取之處置措施,以及建議乙方採取之因應措施。
- (4) 甲方之聯絡窗口。
11.3 協助乙方履行法定通知義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定對當事人之通知義務,由身為個人資料蒐集者之乙方負擔。甲方應於合理範圍內提供乙方履行該義務所必要之事實資訊,並配合乙方對主管機關之查詢與說明。
11.4 乙方端事件之協處
乙方發現其帳號遭盜用或有其他資安疑慮時,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得依乙方之請求提供下列協助:暫停受影響之帳號、強制終止其登入狀態,以及提供相關稽核紀錄供乙方查核。
11.5 與免責條款之關係
本條所定之通報與協助義務,不因第六條第 6.3 款之免責約定而免除。該款所免除者為損害賠償責任,不及於本條所定之通報義務。
第十二條、資料備份、還原與資料可攜
12.1 平台層備份
甲方對本系統之主資料庫執行每日自動備份,備份保留期間為七日,並保存連續之交易日誌,使資料得還原至該保留期間內之任一時間點。乙方上傳之檔案儲存體另啟用版本控制。
12.2 還原之性質與限制
前款所稱之還原,係將資料庫回復至特定時間點之全系統作業,並非針對單一租戶或單筆資料之還原。基於此一技術特性,甲方不受理個別資料列之還原申請。
12.3 系統未提供自助還原功能
本系統之資料刪除為永久刪除,未提供資源回收桶、軟刪除或還原介面。乙方於系統內執行刪除操作前,應自行確認。
12.4 乙方自行留存資料之管道
乙方得隨時透過下列管道取回其資料,並存放於乙方自行選擇之地端或雲端環境:
- (1) 系統匯出功能:適用於銷售訂單、採購訂單、即時庫存、商機、員工、會計傳票,以及乙方於資料中心自建之全部資料表。
- (2) Open API:適用於乙方於資料中心自建之資料表,支援分頁讀取,乙方得自行排程自動化取回。
- (3) 自訂應用程式原始碼:乙方之自訂應用程式(Custom App),其完整原始碼,包含前端程式碼、伺服器端動作程式,以及甲方提供並內含於其中之開發套件(SDK)檔案,得由具開發權限之帳號透過 Builder API 隨時讀取取回。
12.5 代管應用程式原始碼及不在自助管道範圍內之資料
代管應用程式(Hosted App)之原始碼係由乙方自行上傳部署,乙方應自行留存原始檔案。甲方保存有乙方最近一次成功上傳之原始碼封存檔者,乙方得依第 12.8 款申請取回。
檔案附件,以及應用程式之部署產物(如建置後之容器映像檔),現階段不在自助管道之範圍內。乙方如有取回需求,依第八條第 8.2 款辦理。
12.6 建議之留存頻率
鑑於第 12.2 款及第 12.3 款所述之限制,甲方建議乙方定期依第 12.4 款所列管道匯出並留存其重要營運資料。於乙方端操作失誤所致之資料損失,該等副本為實務上可行之回復途徑。
12.7 與退場協助之界線
第 12.4 款所列自助管道之使用,以及依第 12.8 款申請之人工匯出,均不另收取費用。逾此範圍之資料取出、主機轉移或系統轉換等工程協助,依第八條第 8.2 款辦理。
12.8 人工匯出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向甲方申請人工匯出:
- (1) 第 12.4 款所列之匯出功能或 API 因系統故障而無法正常使用。
- (2) 依第 12.5 款申請取回代管應用程式之原始碼封存檔。
甲方應於收到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以雙方同意之安全方式,將申請範圍內之資料或原始碼提供予乙方。
乙方於第 2.6 款或第 7.4 款所定資料保留期間內提出申請者,甲方於完成人工匯出前,不得刪除申請範圍內之資料。